【摘要】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免受外界干扰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
【关键词】检察人员 职业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公正
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当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检察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免受外界干扰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要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必须积极推进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业保障机制。
一、健全完善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
加强基层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是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保证。人民检察院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职业化道路的进程中,加强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全面落实《宪法》和《检察官法》赋予检察官的职业权力和其他权利,增强检察官的自尊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其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有利于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和荣誉感,可以为检察官队伍注入更多的新鲜血液,使队伍始终保持青春和活力,并做到一身正气,执法如山,清廉如水,树立司法权威。
(三)是有利于全面推进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强化检察官职业保障建设,从根本上保证了检察官职业化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检察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高效,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是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现代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职能,不仅需要司法的职业化,而且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同寻常。从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司法人员应该是精英中的精英。我国司法人员的收入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大多处在与公务员持平的状态。这是司法机关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和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的原因所在。所以,从长远角度看,走司法人员精英化之路,必须大幅度提高薪酬待遇,使其能够拥有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而这又是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重要且不应缺乏的基础。
(五)是有利于检察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会受到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既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内的,也包括来自司法体制外的。从以往的一些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利用其掌管人财物的便利干预司法活动,对“不听话”、没有按照其“旨意”审理和判决案件、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官、检察官免职,将其调离法院、检察院。在法院、检察院内部,也存在对按照法定职责独立公正办案,不看领导眼色、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违反法定事由和程序调离审判、检察业务岗位的现象。这些都使法官、检察官无法恪尽职守、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因此,司法人员特别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以使其能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意义,除了上述五个方面,还应当关注当前所应当重视的两个问题。第一,司法的特殊职责所需要的对司法人员的特殊保护;第二,司法人员的特殊责任所要求的特殊保护。
二、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立法不健全
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绝大多数检察从业人员对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缺乏足够的了解,认识程度不够,许多人在观念上将检察人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缺少对其职业特殊性和风险性的足够认识,检察人员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虽然《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只是一个原则的、框架式的轮廓,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保护主体、运行程序等均不明确,特别是缺乏严密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的执行中,检察官应该享有的很多保障落不到实处,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二)检察人员身份保障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未能实现检察官任职的终身制。在许多情况下,检察官还面临着失去检察官身份的风险。如《检察官法》第14条第(2)、第(3)项规定的检察官免职理由是:“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检察官“调出本检察院”或进行“职务变动”,法律并未作进一步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检察官可以予以辞退。那么,“不胜任现职工作”又应该由什么机构来认定?法律也没有作明确说明。宽泛的事由标准和简单的程序,使检察官缺乏足够的身份保障。就目前检察机关人事、财政保障管理属地化的状况而言,如果没有稳固的身份保障,检察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实现控告权,对妨碍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保护,而强求其顶着巨大的压力“甘于清贫,不畏权贵,不怕牺牲,勇于奉献”是非常困难的。
(三)检察机关干部职级配备较低
目前,检察机关大都严格执行劳人薪[1988]5号文件和[2002]高检政发第44号文件的要求,即:省辖市级院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4.2,最高不超过1:3.5;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基层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为1:1.3。但在实际的检察干部职级中,大都低于这个标准,一般基层院检察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有些基层院甚至达到了1:2.5--1:4,与同级党政机关的干部职级有很大的差距。以某市为例:该市某局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7:6:1;而该市检察院职级比例,县级:科级:科员约为1:2:1;从基层看,该市某区委组织部,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4:1;而该市县级检察院除检察长为副县级外,其他人员科级与科员比例约为1:2。通过上述数据比较不难看出,与同级党政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干部职级比例明显偏低,检察人员上升空间小,培训机制不健全,知识难更新,使检察人员没有充分的职业荣誉感和崇高的社会地位。
(四)检察人员的经济保障落实不到位
在我国,检察官属于司法类公务员,其工资、待遇与其他种类公务员几乎没有差别,甚至低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与检察官职业资格的高要求形成了鲜明的反比。从优待检落不到实处,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偏低偏少,因各地财政原因,某些基层院仅仅能解决温饱问题,检察人员的医疗、教育、培训等没有经费保障,检察官等级津贴虽然已经下发文件,但执行过程中仍是困难重重,很大部分基层院的检察官津贴尚未落实,即使落实也不能同警衔一样固定到基本工资中,随着检察官身份的免除而取消,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待遇还低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司法警察。
检察官政治、福利待遇偏低,职业保障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人员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官专业化和职业化逐渐被淡化、被误导,致使许多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检察官职业,基层检察官后继乏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阻碍了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甚至不少检察院检察官一旦通过了司法考试便选择转行当律师或从事其他职业,检察人才流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三、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应涵盖的内容
所谓检察官职业保障,就是国家以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和全面落实检察官的职业权力、职业身份、职业收入等。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内涵极为丰富,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包括检察官职业权力保障、职业身份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教育保障等内容。
(一)检察官的职权保障
检察官的职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再分配,基于检察官职务而产生,是检察官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的支配力。根据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拥有检察职权不仅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国家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应当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服装及办公用品等。同时,为确保检察官把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办案中的事务工作,如记录、通知、复印等应由检察官之外的人员专司其职,检察官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助手。二是检察官履行职责应保持对外独立性。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任何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予以抵制。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完善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应实行检察官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愿意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这样才能解除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能依法行使职权。其次是保障检察官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赋予检察官与其特殊责任相适应的较高社会地位,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感。再次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待遇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三)检察官的经济保障
检察官的经济保障包括检察人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检察官法》就此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二是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检察官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三是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因此,检察官的薪金和其他待遇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并与其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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