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但仍存在有待改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机构设置不尽规范。(1)有的仍然没有设立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由其他部门兼职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事务;(2)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由于其他工作繁忙,没有足够时间、精力有效履行检委会委员职责;(3)选任委员时论资排辈现象严重,且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委会委员任职时间没有明确限定,基本是“终身制”,导致检委会缺乏应有活力。
审议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1)议事制度行政色彩较重,缺乏应有制约和监督;(2)讨论案件程序不甚规范,导致发言讨论流于形式,起不到集思广益的作用;(3)议事范围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检委会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实践中讨论内容多集中在案件上,往往忽视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
为此,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
检委会机构设置和履职机制方面。(1)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担会务和决定督办工作,确保检委会决定落到实处;(2)优化委员选任制度,确立平等、公开、公正的遴选机制,通过资格审查、业务考试、民主评议等程序,真正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议事能力强、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检察官吸收到检委会中来;(3)健全检委会专职委员履职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其“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作用;(4)建立淘汰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对于履职能力差的,依法取消其委员资格;(5)落实检委会例会制度,既可以避免长期不召开检委会会议的现象,也可以避免临时上会造成的委员准备不充分问题。
检委会议事程序方面。(1)规范议案初审和提请程序。一是在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前,由相关业务部门写出汇报提纲,说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意见,经分管副检察长签署意见,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证据材料,交检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二是拟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的议案,有关业务部门要在保证事实证据全面、真实的情况下,按议事范围、格式要求,详实填写《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审批表》或《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审批表》,交分管副检察长审议。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可以提交检委会的,写出提交意见,送检委会办事机构,报检察长审核决定。(2)规范议案讨论和表决程序。引进辩论制度,允许委员之间就不同意见交锋辩论,通过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3)规范检委会决定执行监督程序。检委会作出决定后,其办事机构向提请讨论的部门出具《检察委员会决定》,按照一案一单的方式,将该决定抄告承办部门,并具体负责对决定的督办、催办工作。
(作者为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