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必须肩负起重要职责和使命。
一、增强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相互融合,协同发力。近年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提高政治站位,适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充分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永续发展的高度,狠抓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增强政治自觉。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检察机关的一切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升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政治自觉。
其次,增强法治自觉。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作出了新规定。这要求检察机关要增强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治自觉。
最后,增强检察自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这些都要求我们增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自觉。
二、涉罪未成年人现状
近年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涉案当事人呈现以下特点:
涉罪未成年人多有前科劣迹,处罚不力。今年受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当事人的前科劣迹多达一百多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实践中,这些涉罪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大多未予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关法律的震慑作用。
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不力,教育缺位。涉罪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比例高,多为一方监护,另一方多年不联系,涉罪未成年人实质上多由其祖父母,或其他长辈予以看护,但由于各方面原因,这些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并未受到真正的监护,在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缺少家长的约束和引导。
涉罪未成年人多有辍学情况,管理缺失。经调查发现,这些未成年人多为初中,甚至小学文化。尤其是近几年受疫情影响,一些学校长时间线上授课,不可避免产生了管理漏洞,这些未成年人中有的甚至选择辍学。流向社会以后,社区等相关组织对其管理缺位。
三、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教与罚,共画未成年人保护的“同心圆”
教育挽救不等于纵容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针对性地下调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最低刑责年龄至12周岁。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我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犯罪中,对团伙中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那些被哄骗入伙、初次犯罪的,依法从宽处理,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和矫治功能,通过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并全程监督考察,提升精准帮教实效,让在校学生尽快回归学校,走上正途。而对那些屡教不改,还拉拢、胁迫其他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绝不纵容,依法严肃处理。
将“双向保护”贯彻始终。我们不仅要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而且要全力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我院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在办理一起成年人性侵多名幼女的案件中,鉴于其犯罪时间长、侵害人数多、手段恶劣等情节,我院提出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为避免二次伤害,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并积极开展被害人心理疏导、被害人监护人的指导工作,对孩子在受侵害后如何交流、如何减少伤害等进行指导。对有特殊需求的被害人,为其聘请心理咨询师,积极申请司法救助,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保障其后续心理咨询的资金支持。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要全社会尽责共画“同心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检察机关应当携手各方力量,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要承担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又要通过检察履职最大限度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落地见效。既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入口工作,又要做好出口工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分门别类,一案一析,一案一档,持续关注,直至成年。要以其犯罪为基点,由检察机关办案出发,六大保护主体共同参与画圆,形成闭环。
近年来,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与团区委、关工委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社会调查、干预帮教、心理测评与疏导、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与教育局、卫健局、司法局、妇联等相关部门联合联动,共同做大做实这个“同心圆”。